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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收藏!惠州医疗污水监管要点全梳理!

作者:舒美环保时间:2021-06-16 14:24:57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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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组织开展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研究和分析,拟定了医疗污水处理的相关法规条款及核查技术要点

速收藏!惠州医疗污水监管要点全梳理一

 

    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惠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组织开展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研究和分析,拟定了医疗污水处理的相关法规条款及核查技术要点,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污水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处理工艺、排放标准、核查要点等,供生态环境和卫生医疗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参阅。
 

一、医疗污水处理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 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 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 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 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五十八条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 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其中第六种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 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种行为是: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 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 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 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 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 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 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 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 制消毒处理。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四种情形是: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 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 处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第五种情形为: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 2理系统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 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污水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运营.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 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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